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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经营性许可证检查

  • 发布时间:2006-9-11 12:51:32 点击次数:
  • 执法单位: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各区(县)汽车维修管理所  事项内容:取得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履行程序: 1、检查人员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工作人员; 2、到达检查对象单位进行检查的检查人员要2人以上(含2人) 3、检查人员应当穿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统一印制行政执法证件,在核准管辖地域和执法领域范围内实施检查; 4、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前出具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权利义务:l、本市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对本市汽车维修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2、本市汽车维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3、从事汽车维修的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与汽车维修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从事汽车维修的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与汽车维修业务相关的单位、个人,应当接受本市汽车维修管理机构的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扰。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事项依据: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2、《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号)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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