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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

  • 发布时间:2006-9-11 12:48:55 点击次数:
  • 办理机构: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办理地址:人民大道200号7楼  安远路45号  办理时间:9: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3212810*19248 62774770*338  办理时限:自收到文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申办对象资格:1.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 2. 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能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3. 经营品种和主要品种的规格基本齐全,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足够的陈列商品的专门营业场所、独立的储存仓库。 4. 专营企业法人代表和兼营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部门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劳动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持有经有关部门考核通过的证书。 5. 专业经营人员必须掌握所经营的特种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和储存保管等方面的知识,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6. 制定并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进货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7. 企业经销的所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都必须持有法定认可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商品或包装上的标注、标识应清晰、齐全(包括:品名、规格、型号、产品说明书、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号、安鉴证、出厂合格证、出厂日期、厂名、厂址等).  申办材料:1、凡具备申办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商委、市经委领取《上海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2、按照申请表所列项目要求,认真填写一式四份后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私章,送交市商委或市经委.  办理程序:1、市商委、市经委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再组织实地复审。 2、经复审合格后,由市商委、市经委联合发文批准为上海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企业并予以公告。 3、被批准企业接批文后,办理领证手续,领取由市商委、市经委颁发的《上海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许可证》和《上海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铜牌。 4、对复审不合格企业,由市商委、市经委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二个月)企业可按本程序重新申报,同时附整改情况报告企业申请报告--> 领取申请表-->初审--> 复审(整改)-->审核批准-->签发《定点经营许可证》-->领取铜牌-->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公告、证书、铜牌制作等工本费用.  办理依据:根据国内贸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工作的通知》[1995]内贸函消费字第102号(1995年2月26日)、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451号(1999年5月19日)、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经营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商委(98)第198号)(1998年9月4日).

  • 咨询热线:86-21-58528816 传真:86-21-5852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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