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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装、修理许可证

  • 发布时间:2006-9-11 12:39:52 点击次数:
  • 办理机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办理地址:长乐路1227号1005室 邮编:200031  办理时间:星期二、四 8∶30~16∶30  联系电话:54049194 54045500×2003  办理时限:自发出受理批复后,在3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申办对象资格:(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营情况良好;(2) 具有一定的锅炉安装经验,一般应(试)安装3至5台锅炉,安装质量良好,经检验合格;(3) 具有健全的锅炉安装、修理质量技术保证体系和各项施工技术管理制度;(4) 具有适合锅炉安装、修理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5) 应有与所申请锅炉安装、修理相适应的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和场地、仓库.  申办材料:(1)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职批复(复印件); (3) 各类人员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人数与所申请级别相适应)(复印件); (4) 申请报告,《锅炉安装、修理许可证申请书》。  办理程序:1. 收到申请报告后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发放《锅炉安装、修理许可证申请书》,并发出书面受 理批复;初审不通过,申请报告退还申请单位。 2. 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检查表; 3. 办理部门审核检查报告,作出是否通过决定; 4. 对通过的单位颁发《锅炉安装许可证》、《锅炉修理许可证》;对不合格单位,限期进行整顿,整顿结束后应重新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查费500元。依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涉(1992)第177号“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市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办理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务院 国发(1982)22号 198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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