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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车辆营运证件

  • 发布时间:2006-9-11 12:36:29 点击次数:
  • 办理机构: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  办理地址:中山南路1155号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00~:00,周四下午不接待。  联系电话:63083250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申办对象资格:经营单位专职办事人员,并携带上海市出租汽车企业业务联系卡。  申办材料:1、申领营运证件的小客车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特证车辆、租赁车辆) (1)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车辆必须是出厂新车。 (2)发动机排量达到1600cc以上。 (3)车身颜色统一采用镶拼式。车身下半部颜色统一为钻石银灰色,上半部颜色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统一安排。 (4)安装符合规定的防劫车设施(警报器和防劫板)。 (5)安装符合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燃料装置。 (6)安装有固定支架的统一规范的顶灯。 (7)安装可由驾驶员操纵的右后门开、关装置和行李厢盖开启装置。 (8)在仪表板的指定位置安装符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确认的计价器及服务卡插座;在仪表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安装“空车"标志灯。 (9)安装符合卫生标准的塑制内饰顶板和前座位后背下半部的塑制护套;使用白色布质坐垫套;配置易清洗的踏脚垫。 2、 申领营运证件所需的证明及资料 (1)上海市出租汽车企业业务联系卡。 (2)上海市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申领卡。 (3)行驶证正本。 (4)LPG合格证复印件及“七统一"有关证明材料。 (5)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辆登记卡。 (6)出租汽车申领营运证审核表。 3 、申请退出(过户、转籍、报废)所需的证明及资料 (1)上海市营业客车退出(过户、转籍、报废)更新审批表。 (2)新增(更新)营业用客车申请单。 (3)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更新申请表的第四联及复印件。 (4)上交退出营运车辆的营运证正副本。  办理程序: 1 、申领营运证件的程序 (1)携带规定的证明及资料办理营运证件的申领。 (2)按规定的时间,将领证车辆开往指定的地点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凭“审核表"及“登记卡"领取营运证件。 2 、申请退出(过户、转籍、报废)的程序 (1)营运车辆退出营运应在决定退出营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业务科书面报告。 (2)携带“业务联系卡",填好“审批表"及“申请单"到业务科办理退出手续,缴还退出车辆的营运证件)。 (3)凭“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更新申请表"的第四联到我处业务科审核批准。 (4)凡新增车辆须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持“新增(更新)营业用车申请单"方可去市控办办理控购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车辆登记卡、证件办理单 10元/份(虹价事〖2000〗第16号)营运证(正证) 20元/本(虹价事〖2000〗第16号)营运证(副证) 10元/张(虹价事〖2000〗第16号)乘客须知 5元/张(虹价事〖2000〗第16号)明码标价 5元/套(虹价事〖2000〗第16号).  办理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号公告,2001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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