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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发布时间:2006-9-11 12:33:18 点击次数:
次
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货运处 办理地址:延安东路34号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联系电话:63211948或63211200转 办理时限:无 申办对象资格: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航运公司:(一)中国大陆或者台湾地区的独资航运公司;(二)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合资航运公司。(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航运公司除外). 申办材料:申请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船舶资料;(三)海运提单样本;(四)交通部要求的其他文件。从事班轮运输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当提供港航间班轮运输协议和运价本。 办理程序: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地方航运公司应当经市交通局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在中国台湾地区注册的航运公司应当委托其在大陆的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经该船舶代理公司报市交通局审核后报交通部批准。交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业务不收费 办理依据:《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1996年8月19日交通部令第6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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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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