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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食用盐、纯碱、烧碱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的经营业务

  • 发布时间:2006-9-11 12:30:29 点击次数:
  • 办理机构:上海市盐务管理局计划处  办理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483号恒丰大楼南楼9楼  办理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1:00-5:00  联系电话:62188443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申办对象资格: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并取得市盐业公司签章的“其他用盐委托经营书"的企业。  申办材料:1、经营其他用盐批发的申请书; 2、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复印件; 3、市盐业公司签章的“其他用盐委托经营书"。  办理程序:市盐务局在收到申办手续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审核决定,同意的,在“其他用盐"委托经营书上签章;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号《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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