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第一管理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第二管理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第三管理所、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第四管理所、上海市宝山区汽车维修管理所、上海市闵行区汽车维修管理所、浦东新区陆上客货运输管理署、上海市嘉定区汽车维修管理所、上海市松江区汽车维修管理所、上海市金山区汽车维修管理所、上海市青浦区汽车维修管理所、南汇区汽车维修管理所、奉贤区汽车维修管理所、崇明县汽车维修管理所
办理地址:邯郸路53号、古北路530弄74号2楼、瞿溪路1168号1403室、延长中路775号4楼、友谊支路63号、七莘路778号、浦东大道2752号、嘉定镇塔城路550号、松江区美能达路601号3楼、朱泾镇沈浦泾路55号、青赵路116号、惠南镇城南路97号沪南公路旧盐港车站、南桥镇沪杭公路张翁庙、南门东门路147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00
联系电话:65174841、62590264、63042902、56075887、56105620、64989864、68500540、59534698、57742368、57330814、59204492、58002891、57411709、59622907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注册者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申办汽车维护(二类企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二部分"
申办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2、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开业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所、申请维修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经济类型、负责人姓名;
4、主管部门批准件;
5、厂址方位图、工间布局图(比例1:500或1:200,单位毫米),规格2#标准图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住所及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租赁年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7、企业设备和量具明细表及来源证明,允许外协设备协议;
8、企业从业人员名册及来源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及维修技工的有效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9、资金证明(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证明等);
10、环保证明;
11、消防证明;
12、有关管理制度;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
办理程序:
1、向所在地修管所申领《上海市车辆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车辆维修管理机构进行书面审核;
3、车辆维修管理机构进行实地察勘;
4、行政审批;
5、发放许可证、标志牌。
收费标准及依据:汽车维修许可证(正、副本) 22 元/张、本汽车修理(维护)企业铜质标志牌 450 元/块汽车维修行业发票 按税务局规定价格《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动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1999第072号、沪财综1999第014号)
办理依据:
1、《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
2、《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200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3、《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二部分"(国家标准GB/T16739.2-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