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旅行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名称、经营范围和设立地;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3、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应发给《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一式四份。
申请者在收到《上海市国内旅行社审批表》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依次办妥以下筹建工作事项:
a、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旅行社名称,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
b、场地装修;
c、人员到位;
d、建立各项制度。
3、以上工作结束后,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验收。验收后应向辖区内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
4、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同意的批复,并核发《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持《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及依据:按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4)第128号文《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收取《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铭牌工本费。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年10月15日第205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1996年11月28日第5号令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6日第77号令发布的《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