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经营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出筹建立项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60日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
3、凭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立项批准文件于筹建完成后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提出开业申请;
4、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开业审核并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批;
5、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收费标准及依据: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元/张、本道路运输证 6元/本道路货物运单 8元/本道路货物运单IC卡 10元/张
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072号、沪财综[1999]014号)
办理依据:
1、《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通部、国家经委(交公路字[1986]第1013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的通知》,交通部(交运发[1993]第531号),第三、六条;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六、十、十一条;
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1999年7月7日市政府第六十九号令),第五、六、七、十一条;
5、《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沪府交运[1996]第338号),第五、六、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