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先生(招商主任)
  • 直线:021-58528212 (24小时)
  • 电话:021-58528816-109
  • MSN :moon_ju@hotmail.com
  • QQ :66804631
  • 于小姐(招商主任)
  • 直线:021-58524787 (24小时)
  • 电话:021-58528816-122
  • MSN :yujing18@hotmail.com
  • QQ :375001219
  • 赵小姐(招商主任)
  • 直线:021-58524147 (24小时)
  • 电话:021-58528816-123
  • MSN :xlzhao10@hotmail.com
  • QQ :391816034

上海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经营行为奖励办法

  • 发布时间:2009-7-14 14:01:13 点击次数:
  •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有权向本市各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商、公安等部门举报网吧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人向市、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擅自停止实施,破坏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第四条对举报人向各级工商部门举报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立网吧的;   (二)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对举报人向市、区公安机关举报网吧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利用网吧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内容的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四)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五)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入口的;   (六)网吧和上网消费者利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或者直接到受理部门举报网吧违法经营活动。   举报人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供自已真实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并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设定联系方式或身份确定方式。   第七条 举报人到受理部门举报的,受理人员要如实记录,经核实后由举报人签字;特殊情况下举报人不能签字的,应由两名受理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   以电话形式举报的,受理人员要告诉举报人受理者的姓名或者工号,同时告知举报内容将被录音。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受理部门执法权限范围的,受理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权执法的部门举报。举报人要求受理部门转告的,受理部门要将举报情况抄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的情况经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由执法机关按下列标准奖励举报人:   (一)举报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按照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给予奖励;   (二)举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50元以上150元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以不受上述奖金数额限制。   第十条同一案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单项举报标准给予奖励,奖金按照举报人数平均分配;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举报的先后以举报受理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领取奖励的通知书送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领取奖励的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受理人员、执法人员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举报内容、获取奖励等情况予以保密。因故意或过失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举报记录、查处情况,骗取奖金的,由该行政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奖励经费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归口各职能部门,在各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   第十六条 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不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上海代理注册公司网: 上海注册公司注册上海公司上海代理注册公司第一品牌!
    咨询热线:86-21-58528816 传真:86-21-58528120

上海代理注册公司